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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玉英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蔡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玉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蔡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岑玉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5-1﹥室。负责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汉一,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蔡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玉英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蔡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玉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47元,减半收取计3424元,由原告岑玉英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