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晓宇与张洪君、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宇,张洪君,张国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王晓宇,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颜世华,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君,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国祥(被告父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张洪君、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