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晓宇与张洪君、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宇,张洪君,张国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王晓宇,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颜世华,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君,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国祥(被告父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张洪君、张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