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一终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凤奎与刘明辉、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辉,张凤奎,刘洋,杨佐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民一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辉。委托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奎。委托代理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佐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刘明辉与被上诉人张凤奎、被上诉人刘洋、被上诉人杨佐平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刘明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明辉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明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明辉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6864元,减半收取为3432元,由上诉人刘明辉承担。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赵洪亮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