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知琼与谢平安、四川世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知琼,谢平安,四川世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王知琼,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六生,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平安,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资阳市乐至县。被告四川世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乐至县。法定代表人荣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知琼与被告谢平安、四川世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知琼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知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知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知琼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中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