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解颖新、王燕与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颖新,王燕,南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236-1号原告解颖新,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邓州市陶营乡任营村周庄。系解彩晴之父。原告王燕,女,汉族,1982年9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解彩晴之母。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负责人李玉东,任中心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栓,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颖新、王燕诉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琳波审判员 :刘琳瑜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王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