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农行与管军、张燕、薛争鸣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3)大执字第00435-1号淮南市车管所:我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金穗支行诉管军、张燕、薛争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2013)皖淮正公证字第1676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管军所有的皖DG28**小型车辆一辆,期限一年,在此期间不予过户及年审。附:(2013)皖淮正公证字第16764号公证书一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注:此联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