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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农行与管军、张燕、薛争鸣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3)大执字第00435-1号淮南市车管所:我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金穗支行诉管军、张燕、薛争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2013)皖淮正公证字第1676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管军所有的皖DG28**小型车辆一辆,期限一年,在此期间不予过户及年审。附:(2013)皖淮正公证字第16764号公证书一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注:此联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