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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永诉刘立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刘立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杨明,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张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2628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永又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跃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