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商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云与盛锡峰、付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盛锡峰,付洪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77号原告王云,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炳臣。被告盛锡峰,农村居民。被告付洪娥,农村居民。原告王云与被告盛锡峰、被告付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80元,由原告王云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