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毅、刘晖、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毅,刘晖,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3号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福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刘晖,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纪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毅、刘晖、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13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毅、刘晖、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3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