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尧学与刘珍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尧学,刘珍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75号原告吴尧学,农村居民。被告刘珍令,农村居民。原告吴尧学与被告刘珍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尧学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吴尧学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