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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尧学与刘珍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尧学,刘珍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75号原告吴尧学,农村居民。被告刘珍令,农村居民。原告吴尧学与被告刘珍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尧学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吴尧学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