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甲、邵某乙婚约彩礼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张某,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新成,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邵某乙,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邵某甲、邵某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