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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宁威科技有限公司,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宁威科技有限公司,杜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公司6栋一层。法定负责人李小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宁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4号楼2001室(住宅)。法定代表人杜奎。被告杜奎,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宁威科技有限公司、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27元,减半收取18563.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18563.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贺冬红审 判 员  程胜亮代理审判员  丁明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