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莫尔海与王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尔海,王俊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莫尔海,居民。被告王俊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尔海诉被告王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尔海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尔海以原、被告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尔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莫尔海负担。审 判 长  邓新颜代理审判员  宾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衍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钰第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