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莫尔海与王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尔海,王俊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莫尔海,居民。被告王俊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尔海诉被告王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尔海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尔海以原、被告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尔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莫尔海负担。审 判 长 邓新颜代理审判员 宾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衍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钰第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