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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江莉与陈兴容,陈兴萍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莉,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75号原告江莉。委托代理人冯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容。被告陈兴萍。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56346509-8。投资人陈兴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莉诉被告陈兴容、陈兴萍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莉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江莉负担。审判员  张宗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