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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王金、张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张应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应林,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上诉人王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王金称2009年6月14日张全中、张应林共同签名的借条是张应林书写的,张应林否认系其书写,并称对该借条不知情,该借条是否为张应林书写的事实不清。王金称其于2010年12月20日与张应林约定重新更换借条,张应林当天向其重新出具借条,其同时向张应林出具收条,目的是避免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张应林对此予以否认,并称其于2011年8月15日向王金归还了7000元借款,王金于2011年8月16日向其出具的收条,不是2010年12月20日出具。双方对该事实产生分歧,王金出具收条的具体时间不清。二审中,双方均同意对2009年6月14日的借条是否为张应林书写,以及对王金出具收条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