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某。被告林某。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