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某。被告林某。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