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胡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8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洁。2009年4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秀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洁及其辩护人朱秀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洁在本市拱墅区拱康路347号瓜山公交站附近因疑似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查获44包疑似麻古药丸,后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44包药丸净重共39.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上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相关人郭灵涌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洁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虽被告人胡洁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未流入社会,相对其他类型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9.8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洁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洁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亦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韩国雄人民陪审员 胡永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