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华贵与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贵,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李华贵。委托代理人金刚标。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关梁。被告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淼鑫。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贵诉被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1226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267元),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