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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6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中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829号申请人中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颐,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6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1条第二款、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一千万元。二、如被执行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雅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