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百利洲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洲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南段西侧东海峪村沿街楼。法定代表人:王胜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百利洲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293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娟,总经理。原告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利洲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 蓉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恒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