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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文明与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明,刘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72号原告郭文明,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刘学,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明与被告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艳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