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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邹建荣与吴玉生、唐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荣,吴玉生,唐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邹建荣,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吴玉生,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唐留英,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建荣与吴玉生、唐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建荣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