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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良根与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根,余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徐良根。被告余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根与被告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良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良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