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良根与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根,余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徐良根。被告余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根与被告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良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良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