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庆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崔庆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88号原告: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增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崔庆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庆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庆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