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密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国栋诉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陈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栋,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陈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栋,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巧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德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国栋诉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陈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巧梅、陈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陈德民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