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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王晓俭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俭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俭,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大学文化,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区拓部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暂住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兵,被告人王某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俭申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后,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7日间,在济南市历城区等地的商店透支消费28929.42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公安机关接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报案后,将被告人王某俭抓获。现被告人王某俭已全部还清中国民生银行的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斌、侯延福的证言,被告人王某俭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录,中国民生银行对被告人王某俭催收欠款的记录,中国民生银行的业务受理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信用卡营销中心出具的证明各1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俭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偿还被害单位的欠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俭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延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