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贾海燕与徐建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燕,徐建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贾海燕,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泊头镇贾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811204041。被告徐建勇,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泊头镇南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燕与被告徐建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海燕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海燕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