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商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兰商初字第3590号 原告姜某某,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天剑,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东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