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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王某,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荣杰、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