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项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项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林启练、蔡伟东。被告胡某甲。原告项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启练、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农历二月初二订婚,××××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特别是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之后,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09年间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好言相劝无果,夫妻经常吵架,原告经常受被告殴打致伤,夫妻感情更加紧张。同年3月份,被告输了30万元,为此双方大吵大闹之后,原告回娘家生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4万元。被告胡某甲答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双方认识、结婚登记、生育儿子以及2003年9月份双方曾经因吵架分居4个月等事实没有异议,对其他内容有异议。2009年,被告并没有赌博输掉30万元。双方并不是2009年分居,××××年双方还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是于2012年5月21日吵架后开始分居。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4、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5、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下涂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分居以及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6、保证书,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因殴打原告而出具保证书给原告。证据7、证人项某乙、项某丙的证人证言,证人项某乙陈述:证人系原告的姐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双方经常吵架,并且被告有殴打原告。婚后,被告赌博屡劝不改。双方于2009年从北京回来后有补办结婚酒。2009年,双方开始分居,儿子的抚养费一直由原告承担。证人项某丙陈述:证人系原告的侄子。原、被告婚前感情就不好。婚后,双方经常为被告有赌博发生争吵,并且被告有殴打原告。双方于2009年开始分居。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胡某甲对证据1至证据4及证据6均没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5有意见,认为双方并没有在2009年分居。本院认为,证据5,从形式上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到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因此,对该证据关于双方分居时间不予采信,对其他内容予以采信。证据7,经双方质证,原告没有意见。被告认为证据7部分不真实,原、被告是在××××年按农村习俗摆结婚酒,并且被告赌博没有输掉30万元这么多钱,况且两个证人都是原告的亲戚,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本院认为,证人均系原告的亲属,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证人和被告陈述一致的内容予以采信。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胡某乙。婚后,双方为被告偶有赌博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甲和被告胡某甲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且生育了一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曾经有赌博的习惯,但是被告称已经戒赌一年多时间,并且努力赚钱经营生活,原告应该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彼此宽容,齐心协力,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则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同时,本院对子女抚养等离婚附属问题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项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甲负担。原告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