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勇刚、姜雄梅、许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勇刚,姜雄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051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人代表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被告熊勇刚,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居民。被告姜雄梅,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被告许柳林,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冷水江信用联社)与被告熊勇刚、姜雄梅、许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和光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阳瑾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