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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毛春侠申请执行王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侠,王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毛春侠,女,1935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山,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毛春侠申请执行王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振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春侠案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并承担执行费278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振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阎法执字第003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