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赵辉与康广志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康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男,1958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康广志,男,1945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03)定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广志在建设银行定远县支行的存款1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俞 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