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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尹同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立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