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世会、张安华与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赵贵友、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会,张安华,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陈世会,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张安华,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陶泽茂,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经理。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7号建典大厦14-17。法定代表人马广平,经理。第三人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重庆市万盛万东镇捂村路19号附1号3-2。法定代表人范晓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会、张安华诉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赵贵友、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会、张安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会、张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会、张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陈世会、张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