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盐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盐奥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全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奥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何全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41号原告:海盐奥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何全根。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奥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全根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全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奥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全根的起诉。(此业务无正文)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仁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