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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脑科医院诉刘安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脑科医院,刘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19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脑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中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谭李红,院长。被执行人刘安明,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脑科医院与被执行人刘安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143686.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安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89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彭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