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乾坤与王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乾坤,王海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98号原告周乾坤,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被告王海旭,男,住、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乾坤与被告王海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庭根据原告周乾坤提供的被告王海旭的经常居住地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16楼2号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时,该地址并无此人,且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原告具体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乾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