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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信用联社与常本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习民,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单位职工。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46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