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扎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财政局与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财政局,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扎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扎赉特旗财政局,地址:音镇。法定代表人包哈斯,职务局长。被告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聚宝粮库。法定代表人龙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扎赉特旗财政局诉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财政局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24.80元减半收取。审判长刘英鸽审判员任晓光审判员赵福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德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