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3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632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被告尹翔。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翔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友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