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定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凤光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凤光,200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8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2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3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凤光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凤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肖凤光伙同他人在张家界市城区“霞黛芳”内衣店外盗窃一台价值人民币1855元的格力3P空调外机。紧接着,又在北正街“三彩”服装店外盗窃一台价值人民币840元的1.5P目的空调外机。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肖凤光伙同他人在张家界市城区奇峰市场内“今生缘”茶楼背面,盗窃一台5P中央空调外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凤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宁某某、黄某某、覃某某的陈述,现场图及相关照片,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累犯材料及劣迹材料,情况说明,证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凤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肖凤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凤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凤光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累犯;2、劣迹;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凤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学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