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卢雨强与龚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雨强,龚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卢雨强。委托代理人胡华芬。被告龚先军。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雨强诉被告龚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雨强于2013年11月21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雨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雨强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