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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网上征婚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较少,矛盾较多,原告多次提出终止继续交往,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并多次威胁,原告被逼与被告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自结婚登记以来,因琐事矛盾重重,经常发生冲突,原告曾经2次被打伤,影响了正常的上班。原告怀孕后,被告没有履行照顾的责任,甚至还作出出轨行为,被告父母却把出轨的责任归咎于原告。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于××××年××月××日同意协议离婚,并从原告处拿回结婚钻戒交由被告父母保管,但是历时2个月还是迟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家庭矛盾更加激化。因此原告错失最佳流产时机,对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更大的伤害。综上所述,原告面对这种名为夫妻,实毫无夫妻感情而言的生活,痛苦不堪,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职责义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乙未到庭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情况;2、原告申请法院向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调取的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嫖娼,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不可原谅的过错;3:当庭提供腾讯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同意协议离婚,但是因协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事实;4、当庭提供手机通话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的事实。被告陈某乙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结婚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采信。QQ聊天记录中的谈话双方是否即为原、被告无法核实,且内容是否即为双方聊天的内容也无法确定,对该QQ聊天记录不予采信。对手机通话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作为基础的,家庭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经营。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本身的感情基础就较为薄弱,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并未积极出庭应诉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告并不是想积极地来挽回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