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郭建波等招摇撞骗罪、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泸泸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波,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07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焱,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9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罗南彬,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居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永丰,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健,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旗,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楷,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上列六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泸县看守所。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犯招摇撞骗罪、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陈某某及辩护人刘春玉、陈健、赵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2013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五),被告人郭建波、何焱共谋准备通过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赌”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二人随后邀约召集了被告人罗南彬、王永丰、王旗三人一同实施犯罪活动,并租用川KAU8**号黑色尼桑俊逸商务车为作案车辆,同时购置了假警服、迷彩服、警用橡胶棍等作案工具,在具体分工之后,共同实施,由郭建波驾车寻找作案目标。2月14日、15日,被告人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分别身着警服、迷彩服窜至泸县毗卢镇罗汉坝村三岔路口陈某甲茶馆内和泸县天兴镇一心村彭某甲茶馆内,假冒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赌”的名义对在场人员进行威慑和控制,当场分别骗得现金8000余元、3000余元。2013年2月19日、20日,被告人郭建波、王旗邀约陈某某参与招摇撞骗犯罪活动,陈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旗、陈某某驾驶川KAU8**号汽车窜至泸县牛滩镇寿尊村六社刘某甲所经营的商店内和泸县海潮镇小白村八社李某甲经营的商店内,采取相同的作案方式,冒充人民警察,以“抓赌”为名,骗得刘某甲、李某甲等人现金920元、3000元后逃离现场。二、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3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身着警服、迷彩服窜至泸县石桥镇红山村二社长沙庙煤矿附近徐某某所经营的茶馆内,采取冒充人民警察,以“抓赌”为名的方式对在场的黄某某等三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期间因黄某某不“配合”,被告人何焱对其当场使用暴力,致其多处软组织受伤,抢得现金24000余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以招摇撞骗罪、抢劫罪予以判处,对被告人陈某某以招摇撞骗罪予以判处。被告人郭建波对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无异议,但辩称是何焱提出冒充警察抓赌,抓赌中是何焱动手打人,自己没有打人,反对且阻止何焱使用暴力,指控其犯抢劫罪不当,请求对其以招摇撞骗罪从宽处罚。被告人郭建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建波犯招摇撞骗罪无异议,但2013年2月16日凌晨在徐某某茶馆内的抓赌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将全案定性为招摇撞骗罪更为恰当。其理由:一是被告人冒充警察抓赌主观目的是骗财,无强取他人钱财意图;二是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是让被害人相信是真警察抓赌,参赌人员也没有识破其假警察身份,且被告人何焱实施打击行为的目的是让被害人不要多说话,没有达到让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的程度,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因此,将该起事实与其他事实合并认定为招摇撞骗之情节严重情形更为合理。被告人郭建波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其累犯情节、坦白情节的刑罚量增、减可以抵消,建议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处罚。被告人何焱对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是主犯,事前不认识王永丰和王旗,是郭建波邀约他们参与抓赌,2013年2月16日长沙庙煤矿附近茶馆那次抓赌确实打了人,只是很轻的打了一下,不应认定为抢劫,对招摇撞骗行为表示认罪,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罗南彬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永丰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永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参与抓赌的人员主观是为了骗财,个别人的轻微暴力行为是为了拿出警察的“气质”,不是为了伤害他人,其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一罪;被告人王永丰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永丰系从犯,自愿认罪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其家庭困难,主观恶性不大,建议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旗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几名被告人冒充警察抓赌取得财物后,被告人何焱才出手打人,并非打人后被害人才交出钱款,且被告人何焱的行为超出其他被告人共同故意的范围,被告人王旗只构成招摇撞骗一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旗系从犯,有自愿认罪和退赃情节,建议从轻判处3年以下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宽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陈某某招摇撞骗事实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等人起意在春节期间冒充人民警察抓赌找钱,并着手进行准备。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五),被告人郭建波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永丰、王旗参与,并与被告人何焱驾驶事前租用的川KAU8**号商务车将被告人王永丰接到泸县福集镇,一同在草街老兵商贸军品店选购了警服二套、迷彩服三套及其他冒充人民警察作案所需物品,然后接上被告人王旗,一同到被告人罗南彬租住房内试穿制服并进行分工,确定被告人郭建波、罗南彬穿警服,由被告人郭建波负责发号施令,被告人何焱、王永丰、王旗穿迷彩服,手持塑胶警棍,负责控制参与打牌的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乘坐被告人郭建波驾驶的川KAU8**商务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途中将车牌川KAU8**更换成川EAG9**,分别换上警服和迷彩服,被告人郭建波、何焱强调抓赌时气质要拿够,对反抗者或不服从指挥者用警棍制服。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旗、罗南彬、王永丰窜至泸县毗卢镇罗汉坝村三岔路口陈某甲茶馆冒充人民警察抓赌,骗取钟某某等七、八人现金8000余元,以公安机关调查处罚为名将店主陈某甲挟持上车,途中借机让陈某甲下车后驾车逃走。2、2013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采用前述方式窜至泸县天兴镇一心村七社彭某甲的茶馆内抓赌,骗取彭某甲等人现金3000余元后,以公安机关调查处罚为名将店主彭某甲挟持上车,途中让彭某甲下车后驾车逃走。3、2013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郭建波、王旗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冒充人民警察抓赌,被告人郭建波、王旗、陈某某乘坐被告人何焱驾驶的川KAU8**商务车四处寻找作案目标,途中被告人郭建波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穿迷彩服,手持塑胶警棍,要求其抓赌时把气质拿够。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旗、陈某某窜至泸县牛滩镇寿尊村六社刘某甲商店内,以公安机关抓赌为由,骗取刘某甲等人900余元现金后驾车逃离。4、2013年2月20日O时30分许,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旗、陈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驾车窜至泸县海潮镇小白村八社李某甲商店冒充人民警察抓赌,被害人李某甲申辩不是赌博是请年酒聚会娱乐无效后,为了不影响亲戚名誉,将被告人郭建波喊到门外说情私了,被告人郭建波等人收取被害人李某甲3000元现金后驾车逃离。综上,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旗参与招摇撞骗4起,涉案金额14900余元;被告人罗南彬、王永丰参与招摇撞骗2起,涉案金额11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招摇撞骗2起,涉案金额3900余元。被告人郭建波、何焱除分给被告人王旗、罗南彬、王永丰、陈某某600元至2000元不等外,大部分赃款归被告人郭建波、何焱所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泸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六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六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正月初五,有二个男青年在其草街老兵商贸军品店购买了两套警服、三套迷彩服以及肩章、警号、警牌、警帽、警棍、腰带等物品。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郭建波春节前在泸县四通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号牌为川KAU8**的商务车。4、被告人郭建波租用川KAU8**商务车的合同、对老兵商贸军品店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5、被害人陈某甲、张某乙等人陈述分别证明:2013年2月15日凌晨0点许,在泸县毗卢镇罗汉坝三叉路口陈某甲茶馆打五元的“跑牛”时,有两个穿警察服三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持警棍闯入茶馆,声称警察抓赌,喊把钱放在桌子上,大家纷纷把身上的钱摸出放在桌子上,警察拿纸箱将钱收走,张某某、钟某某等七、八人分别被骗走300元至1600元余元,共计10000余元,并以公安机关调查处罚为由将陈某甲带走的陈述。6、被害人彭某甲等人的陈述分别证明:2月15日晚上在泸县天兴镇一心村七社彭某甲的茶馆里面打“牛牛”,23点30分左右,有两个穿警察服三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持警棍闯入茶馆喊不准动,将卷帘门拉下来关拢,说警察抓赌,把桌子上的钱全部收来放进文件袋里头,分别被骗去300元至2000元不等,有一个像是指挥的人问谁是茶馆老板,把彭某甲押走的陈述。7、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分别证明:2月19日晚在泸县牛滩镇寿尊村六社刘某甲商店内打牌时,10时30分许,四个穿警服、迷彩的男子闯入喊不要动,说是泸州公安治安检查抓赌,把桌子上的钱全部装进一个纸袋子拿走了,开的是川K牌照的车子,分别被骗300元至800元不等的陈述。8、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月19日晚上,家人聚会吃年酒后打牌娱乐,12点过有人敲门,进来一个穿警服、三个穿迷彩服的男子,喊大家不要动,是派出所来抓赌,因怕影响亲戚们的名声,其将穿警服的喊到门外说情,那个警察喊拿3000元钱了事,没办法只好喊媳妇拿了3000元给他,过后觉得是吃诈钱的,遂报警的陈述。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甲做年酒,晚饭后同家人打小牌,大概12点过后四个穿警服的男子说是派出所的抓赌,李某甲申辩无效后,拿了3000元钱给他们。10、六名被告人相互辩认笔录、被告人王旗对现场的指认照片,被告人郭建波、罗南彬、王永丰、王旗、陈某某对作案时所穿制服的指认照片。1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12、泸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郭建波处查获两套警服、三套迷彩服以及肩章、警号、警牌、警帽、警棍、腰带、车牌川EAG9**、川KAU8**商务车等物品。13、被告人郭建波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何焱提议冒充人民警察抓赌找钱,农历正月初五打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永丰、王旗参加,驾驶事前租用的川KAU8**车接王永丰,一同在草街老兵商贸军品店选购了警服二套、迷彩服三套及其他冒充人民警察作案所需物品,到罗南彬租住房内试穿制服,进行分工以及伙同其他被告人四次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抓赌骗财、分赃的详细经过。14、被告人何焱的供述:罗南彬、郭建波与其摆谈中说起到场子里抓赌找钱容易,大家同意干,春节的一天郭建波邀约参与人,一同驾车去喻寺镇桐兴街上接当过兵的王永丰,回福集镇草街军品店买了二套警服、三套迷彩服、三个头盔、三双胶鞋、三条腰带、四根胶棍、两把电筒、两顶保安帽子等物品,在福集万福街上接到王旗,到罗南彬租住房内试穿衣服,确定穿迷彩服的人负责用手里的警棍吓打牌人震场子,穿警察服的郭建波负责说场子里的话,途中将川KAU8**牌照换成川EAG9**及伙同其他被告人四次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抓赌骗财、分赃的详细经过。15、被告人罗南彬供述:郭建波、何焱、王旗、王永丰一同到其租住房内试穿买的警服、迷彩服,何焱和郭建波说自己选好的衣服自己用口袋装好,到车子上再穿。由郭建波开车,何焱坐副驾驶室,路上各自换好警服、迷彩服,换了车牌,车上郭建波、何焱对抓赌行动进行分工布置及两次参与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抓赌骗财、分赃的详细经过,其分得赃款500元。16、被告人王永丰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其战友郭建波与何焱喊帮忙整点事情,正月初二郭建波打电话约其抓赌,正月初五下午,郭建波跟小何一起驾驶商务车到其老家,三人一起到福建镇草街军品店购买了二套警服,三套迷彩服,四根警棍,五个帽子等物品,在万福广场接到王旗,到罗南彬家里试衣服,郭建波、何焱分配好角色和衣服后,五人上车,郭建波开车,在车上何焱强调由穿迷彩服的提警棍冲进场子去,由穿警服的说警察抓赌,遇到不听话用警棍打,郭建波说尽量不要打人,要打都不要打脑壳,途中换车牌、衣服,两次参与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抓赌骗财、分赃的详细经过。17、被告人王旗的供述:郭建波到其租住房耍时,说有条抓赌找钱的门路,2月14日晚坐郭建波的车到商业二街罗南彬租屋试穿衣服,郭建波安排其与王永丰、何焱穿迷彩服控制打牌人,罗南彬和他穿警服说场子里的话。在车上郭建波和何焱再三强调,在抓赌时气质一定要拿够,遇到反抗的就用手中的警棍打,但是不要打脑壳,后来罗南彬、王永丰不在时,郭建波叫约陈某某参与抓赌以及四次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抓赌骗财的详细经过,分得赃款1800元。1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月19号晚上,王旗打电话叫其下楼,上车后郭建波问愿不愿意一起去冒充警察抓赌,并讲抓赌的细节,途中郭建波从车后备箱中抱了三套迷彩服和一套警服出来让大家换上,每个人一根橡胶警棍,两次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抓赌骗财的详细经过,分得赃款600元。二、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抢劫事实:2013年2月16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旗、罗南彬、王永丰身着警服、迷彩服窜至泸县石桥镇红山村二社长沙庙煤矿对面冒充人民警察抓赌,被告人郭建波、何焱强调要拿够气质,对不听话的人用警棍制服。当在徐某某的茶馆发现有人打牌,对屋内情况进行观察后,穿迷彩服手持警棍的被告人何焱、王永丰、王旗强行踢开木门冲入茶馆内,将逃跑不及的打牌人黄某某、盛某某、林某某控制着,穿警服的被告人郭建波宣称桌子上赌资超过一百元就是赌博,责令黄某某、盛某某、林某某将身上的钱物全部摸出来放在牌桌上,被害人黄某某申辩并不愿将装钱的背包放在桌上,被告人何焱持塑胶警棍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被迫将背包交出,盛某某、林某某见状不敢言语,被迫服从,抱头蹲下,五名被告人劫取现金24000余元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郭建波、何焱将所得赃款除分给被告人王旗、罗南彬、王永丰1500至3000元不等外,大部分赃款归被告人郭建波、何焱所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泸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16号凌晨1点许,与盛某某、林某某在徐某某茶馆里打牌时,突然有三个穿迷彩服、两个穿警服的男子踢门闯入,边用警棍打人边说抓赌,要求把包包放在牌桌上,其申辩被打的最凶,被迫把钱和包放在桌上,其中包内现金14000余元,桌上现金4000余元。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证明:与林某某、黄某某在徐某某茶馆里打牌时,突然有三个穿迷彩服、两个穿警服的男人踢门闯入,以为是派出所检查,被打后把身上的钱物摸出放在桌上,被抢15000多元。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明:踢门闯入的人用警棍打黄某某,自己怕被打,只好服从命令把钱摸出放在桌上,被抢800多元。5、泸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证明:证明被害人黄某某软组织受伤进行过治疗。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7、被告人王旗对徐某某茶馆的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郭建波、罗南彬、王永丰、王旗对作案时所穿制服的指认照片。8、泸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郭建波处查获两套警服、三套迷彩服以及肩章、警号、警牌、警帽、警棍、腰带、车牌川EAG9**、川KAU8**商务车等物品。9、被告人郭建波的供述:对屋内情况进行观察后,把门踢开冲入抓赌,何焱逮着三个没跑脱的,其中有个背包包的人说话,何焱用警棍打他。当天的两次抓赌分给罗南彬1500元、王永丰、王旗分得3000元左右。10、被告人何焱的供述:在屋外观察后,把门踢开冲入抓赌,按事前分工控制打牌人员,抓着没跑脱的一个胖子,用警棍打了他几下,责令将身上的钱摸来放在桌上,王旗从背包中搜出一万元整,被打的胖子又从身上摸出6000元至7000元放在桌子上。当天的两次抓赌分给罗南彬1500元、王永丰、王旗分得3000元左右。11、被告人罗南彬供述:何焱、王旗、王永丰逮回三人,郭建波命令他们把身上的钱摸出来,何焱用警棍打了一个多话的男子几下,当天的两次抓赌分得1500元。12、被告人王永丰的供述:在车上郭建波和何焱再三强调,在抓赌时气质一定要拿够,对不听话的先用警棍制服,长沙庙煤矿那次抓赌过程中,有一个打牌的人在那里反复申辩,何焱就打了他几警棍,然后,三个打牌的人就把身上更多的钱放在桌上,有两叠整的,还有一些百元散的,共计24000余元,当天的两次抓赌分得3000元。13、被告人王旗的供述:在车上郭建波和何焱讲遇到反抗的就用手中的警棍打,但是不要打脑壳,长沙庙煤矿那次抓赌过程中,何焱用警棍打他们后,三人将身上的钱摸出,郭建波叫其打开包包搜,其从背包中搜出一万整钱,当天的两次抓赌分得3000元。三、其他与招摇撞骗、抢劫相关事实被告人郭建波于2007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焱于2005年9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3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旗、陈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永丰于2013年2月2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或被告人主动退交赃款:郭建波9685元、何焱7700元、王旗3000元、罗南彬3195元、王永丰5000元、陈某某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泸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旗、陈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抓获证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永丰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民警在一家旅馆内抓获羁押。3、泸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泸县人民检察院、法院扣押清单:证明各被告人被查扣或主动退交赃款的情况。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的前科判决情况和刑满释放时间。对被告人王永丰的辩护人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离婚证、父母病历等拟证明王永丰参与抓赌前表现良好、目前家庭条件困难的书证,本院酌情参考。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的当庭部分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的认证意见:经查,被告人相互之间的庭前供述基本稳定一致,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且无排除非法证据情形,故对被告人当庭供述中与庭前供述不一致部分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永丰、罗南彬、王旗、陈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刑律,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旗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永丰、王旗、罗南彬在2013年2月16号凌晨冒充警察“抓赌”过程中,因被害人黄某某申辩和不愿交出身上财物,被告人何焱当场使用警棍对其实施殴打,迫使他人交出财物,郭建波、王永丰、王旗、罗南彬在被殴人及其他人不敢反抗时劫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何焱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且其暴力行为并不违背或超出同伙事前共同犯意的内容,均已构成抢劫罪,也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建波关于“阻止使用暴力”、被告人何焱关于“轻轻打一下”的当庭辩解,以及被告人王旗的辩护人所持“何焱是在骗得钱物后打人”之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建波、王永丰、王旗的辩护人所持招摇撞骗中使用的暴力轻微或不是为取财而使用暴力,应按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王永丰、罗南彬、王旗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建波、何焱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何焱另有前科,故两罪均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建波、何焱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南彬、王旗、王永丰、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焱辩称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其起始共谋抓赌、积极筹划、主导分赃之地位作用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旗、王永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旗、王永丰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建波、何焱、罗南彬、王永丰、王旗、陈某某到案后虽对各自的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尚能如实供述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主要事实,表示认罪悔罪,且退出了大部分赃款,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丰的辩护人所持王永丰是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或被告人主动退交赃款应依法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六被告人予以退赔,依法查扣的作案工具等物品应予没收。综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考察,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郭建波、何焱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永丰、罗南彬、王旗、陈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警察形象和威信,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郭建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何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何焱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罗南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罗南彬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王永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永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王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六、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扣押在案或被告人主动退交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六被告人予以退赔;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建波的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被告人何焱的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罗南彬的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被告人王永丰的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被告人王旗的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陈启松审 判 员 商 晟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及司法解释内容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项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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