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郝虎山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郝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时娜,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郝虎山,男,生于1971年12月31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郝虎山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7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郝虎山于2010年农历11月6月未经批准占用本组耕地123.96平方米建成厦房2间、半成品主房4间。经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作出限郝虎山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郝虎山提出复议申请,2012年2月17日,洛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现处罚决定已生效,郝虎山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7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7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燕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