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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史文学与上海金沙美谷化妆品有限公司、邹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文学;上海金沙美谷化妆品有限公司;邹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389号原告史文学,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祥,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沙美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邹吉荣。被告邹吉荣,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受理原告史文学诉被告上海金沙美谷化妆品有限公司、邹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金沙美谷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虽在本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XXX号楼1240室,但实际经营地在本市普陀区,且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并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第一被告档案机读材料显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XXX号楼1240室,第一被告也确认其注册地在该地址,而第一被告的注册地应视为其主要的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原告可以向第一被告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金沙美谷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金沙美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