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德奉与夏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奉,夏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李德奉,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64年12月15日。被告:夏毅,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7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42号,法定代表人:蒲利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奉诉被告夏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奉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