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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孙梅屏、姜黎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孙梅屏,姜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奕翔。被告孙梅屏。被告姜黎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梅屏、姜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