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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律伟光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伟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00411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律伟光,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于西华县。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律伟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律伟光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律伟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本市区光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七一路交叉口南200米处与李X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巡逻至事故现场时,发现律伟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被告人律伟光的血液检验,检出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律伟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书证:抓获经过、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律伟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李X骑的电动车碰撞,经周口市公安局对律伟光血液乙醇检测,从律伟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0)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被告人律伟光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律伟光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律伟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平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